财政部标准由财政部审批;部门内部标准由部门自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通用定额标准由财政部发布实施,专用定额标准由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共同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内部标准由中央部门根据自身加强管理的需要自行编制并发布,但不得与财政部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定额标准一般应以单独文件形式发布;如有必要,也可作为其他预算管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其他预算管理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均以此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内部标准可作为中央部门内部管理和预算编制的依据,也可作为财政部预算审核和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定额标准,经财政部认定、发布后,视同财政部标准,可作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后,编制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复审。项目定额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定额标准在复审后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修订的标准被确认继续有效,保持标准的原状;
(二)需修订的标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项目定额标准应当废止:
(一)项目定额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新的项目定额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废止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中央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