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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标准由财政部审批;部门内部标准由部门自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通用定额标准由财政部发布实施,专用定额标准由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共同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内部标准由中央部门根据自身加强管理的需要自行编制并发布,但不得与财政部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定额标准一般应以单独文件形式发布;如有必要,也可作为其他预算管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其他预算管理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均以此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内部标准可作为中央部门内部管理和预算编制的依据,也可作为财政部预算审核和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定额标准,经财政部认定、发布后,视同财政部标准,可作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后,编制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复审。项目定额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定额标准在复审后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修订的标准被确认继续有效,保持标准的原状;

  (二)需修订的标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项目定额标准应当废止:

  (一)项目定额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新的项目定额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废止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中央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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