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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属于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拟制定或修订的财政部标准,需逐项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录B),随同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已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属于部门内部标准。如需上升为财政部标准,则视同需修订的财政部标准,需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提交的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经批准后下达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部门内部标准由财政部备案,不随年度计划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定额标准的名称、主编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七条 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调整立项的,经审批后可调整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依据是:

  (一)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相关已发布的定额标准及其规程规范;

  (三)相关行业、部门发展规划;

  (四)相关市场公允价格;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公正。定额标准要一视同仁,不同部门的同一事项采用相同的定额标准,保持定额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简便易行。定额标准要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部门职能活动,充分利用已有定额标准,突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三)经济节约。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注重经济节约。

  第二十条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专家意见法、类比法、数理统计法、技术测定法等。主编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法,测定支出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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