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政部标准分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通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特定部门、特定活动或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项目定额标准原则上应涵盖项目的全部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支出范围、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耗费标准、业务工作内容标准、取费标准等。项目定额标准可根据业务特点,分类分级制定。
第三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统一领导,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管理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
(四)指导中央部门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工作;
(五)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定额标准的实施;
(六)协调和处理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中央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部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具体管理专用定额标准;
(四)管理部门内部标准;
(五)负责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定额标准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按职责分工由中央部门编制本部门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见附录A),于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没有现行项目定额标准,或现行的标准应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