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19日 财预[2009]4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 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