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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已经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工商总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商总局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以工商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依法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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