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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牌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实施规划、年度治理任务、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具体项目的补助比例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年度组织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确定年度治理任务,编写项目和资金申请文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与财政部共同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负责审核批复各省年度治理任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批复的各省年度治理任务和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治理区内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年度治理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区内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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