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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财政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省的资金补助额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不纳入因素法测算范围。由中央财政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适当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各重点县具体补助金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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