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4日)修改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1月6日 财农[2009]335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结合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
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