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水利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省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