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向各省拨付资金。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省级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中央对省、省对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