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自行遴选确定本省重点县名单。
各地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并共同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重点县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或有关申报材料退回有关省进行重新遴选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