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财政部、水利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名额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因素和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各省的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