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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

  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中央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市、县财政也要相应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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