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的通知
(商建规函[2010]89号 2010年3月5日)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宁波、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08年第10号公告》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03号)的要求,我司定于3月8日-26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向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请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领取。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发至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并督促按照
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03号)的要求,及时做好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于2010年5月底前将资金发放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