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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四、当前要做好的重点工作

  (一)推荐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请你厅(局)依照我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农渔养函[2009]21号)所列基本条件,积极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将原件1份在4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开展对第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1.复查范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6]50号)公布的第一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32家(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除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7]90号)公布的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27家。

  2.复查工作组织形式。委托你厅(局)组织本辖区复查工作。复查工作组一般由3名以上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格式见附件2)所列项目认真考核,保证复查工作质量并对结果负责。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地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

  3.复查合格条件。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4.复查材料报送。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将原件1份在9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2976。

  5.复查结果公布。依据复查结果,我部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合格单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继续有效。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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