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参照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5条:“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即环保审批许可是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工商户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向我院请示。
三、我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针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该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多数委员形成以下倾向性意见:同意本院合议庭的审理意见。在本案中,林秀菊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应当根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
5条第4项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的规定,把环境噪声评价批准文件作为其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其理由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6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7条第2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性规定(授权),制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创设行政许可。否则,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就得不到具体落实。再则,国务院2004年6月19日公布的第412号令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没有将名录作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许可进行清理。国家环保总局可以在名录中对“建设项目”作出界定,并具体明确将住宅区改为“餐饮”场所的过程定为“建设项目”。对于在敏感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餐饮业,应当依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环保影响评价许可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