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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法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经研究,我们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审判工作实际,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可以适当高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固定在某一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

  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由人民法院具体职能部门统一承担。人民陪审员不应当长期固定在同一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参加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

  三、“随机抽取”方式应当如何实施?

  答: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适当分类,在此基础上,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独立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答: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职权,也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独立对案件进行诉讼调解。

  五、基层人民法院以何种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在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相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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