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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注:采用1:6~1:10坡度的轮椅坡道总高度不应大于坡道的最大高度。
  7.5.1(1) 建议修改为:
  7.5.1 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净宽度应符合表7.5.1-1的规定。表7.5.1-1  通行净宽度

建 筑 类 别

净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居住建筑走道

≥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7.6.1(2) 建议修改为:
  7.6.1 无障碍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障碍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6.1与图7.6.1-1的规定。
  表7.6.1 无障碍门的净宽

类 别

净 宽(m)

1.自动门

≥1.00

2.推拉门、折叠门

≥0.80

3.平开门

≥0.80

4.无障碍旋转门直径及可开启门扇

≥3.6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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