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采用1:6~1:10坡度的轮椅坡道总高度不应大于坡道的最大高度。
7.5.1(1) 建议修改为:
7.5.1 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公众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净宽度应符合表7.5.1-1的规定。表7.5.1-1 通行净宽度
建 筑 类 别
| 净宽度(m)
|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 ≥1.80
|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 ≥1.50
|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 ≥0.90
|
4.居住建筑走道
| ≥1.20
|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 ≥1.50
|
7.6.1(2) 建议修改为:
7.6.1 无障碍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障碍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6.1与图7.6.1-1的规定。
表7.6.1 无障碍门的净宽
类 别
| 净 宽(m)
|
1.自动门
| ≥1.00
|
2.推拉门、折叠门
| ≥0.80
|
3.平开门
| ≥0.80
|
4.无障碍旋转门直径及可开启门扇
| ≥3.60,≥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