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以上地(市)或县(区)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省级试点单位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当地政府、部门十分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补充耕地验收任务较重,农业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密切,支持试点的工作经费有保障,建有分析化验土壤肥料的检测机构。我部确定山西、辽宁、湖北、广东、四川、甘肃6省为部级试点单位。
三、工作内容
各试点单位农业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管理与建设的通知》要求,商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补充耕地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的措施,明确评定补充耕地质量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环节,重点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评定和验收补充耕地质量。农业部门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商定的方法和程序,组织专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踏勘、现场采样,将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在开展评定和验收补充耕地质量过程中,研究提出评定耕地质量的技术指标、技术方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补充耕地验收工作程序。
(二)参与补充耕地验收。农业部门按照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程序,在评定补充耕地质量的基础上,直接参与综合评价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工作,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提出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与补充耕地验收工作的有效对接机制,研究确定农业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开展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的规范程序。
(三)指导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农业部门指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对补充耕地进行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开展对验收后的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探索落实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后易地用于补充耕地的组织方式和操作方法,着手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本底数据库,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提高农作物生长适应性的对策措施。
试点工作结束后,各省级试点单位要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办法和技术规程。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建立和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办法和技术规程,为制定全国补充耕地评定办法和规程奠定基础。
四、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