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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2号--关于延续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人资格的通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续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的通告
(第2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6,578万股股份、占比为 38.81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 11月19日召开二00九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新华人寿股份的议案》。2009年11月3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 1245号)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续新华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的请示》 (新保发[2009]185号)进行了研究,决定延续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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