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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就业等手续,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材料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与本地区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出站后到外省市就业的,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仍按现行方式办理。
  (七)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证书发放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出站手续,并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各地的证书发放工作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监督与检查。
  (八)建立博士后住房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建有博士后公寓的有关地区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的管理,确保博士后公寓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
  (九)负责组织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结合,探索博士后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
  (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优秀博士后评选时,组织本地区各设站单位(包括本地区所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的申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
  已经开展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省、直辖市,继续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照新要求,努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对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投入,推动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新发展。
  尚来开展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适时向人力资源杜会保障部提出进行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紧与当地财政、公安、科技、教育等部门协调,在组织领导、人员配备、经费支持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二)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在本地区进行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申请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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