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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推进博士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总结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经验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调整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分级管理体制。实施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统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逐步将博士后工作纳入本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二)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博士后
  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人员,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机制,不断加大地方财政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力度。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受理本地区范围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受理本地区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五)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复核工作。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要将《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和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本省、有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限期内通知有关设站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接照《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89〕5号),认真审核留学博士资格,协助留学博士做好报批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留学博士专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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