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0〕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春节前后,大量煤矿停产放假,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任务繁重。为切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总结以往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生产一线,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二、落实措施,加强监管,严把复产验收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的情况,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要落实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加强停产放假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停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自查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凡停产放假的煤矿,要确保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专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盯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复产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按规定对新招用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要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复产验收标准做好复产工作,特别要制定和执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