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
填表说明:①2009年底前已落实经费是指项目从启动至2009年底前财政部门已同意的项目预算经费;
②2009年底前已实际到位经费是指项目从启动至2009年底前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
③项目计划核查矿区总数是指本省(区、市)按部统一要求计划开展核查的矿区数(不包括各省自行安排的矿种和矿区)。
填表人: 审核人: 厅(局)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5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为保证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的质量,确保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规范、可靠,特制定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验收。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过程中涉及到的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应按已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评审依据。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依据为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2.《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
4.矿产勘查的国家标准、相关矿种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规定。
(三)评审组织。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分为初审和评审验收两个环节。
1.初审
(1)初审是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关键环节,由核查项目承担单位或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核查成果通过初审后方可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验收。
(2)初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初审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涵盖成果报告涉及的地质、采矿和计算机数据库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2名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1名省级项目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且进入专家组的成员需得到省级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的认可。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主要负责核查矿区数据库的评审。
(3)核查报告的初审和数据库的初审同时分组进行,各有侧重并相互配合,保证二者数据和图件的一致性。
2.评审验收
(1)评审验收是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终审环节,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5-7人,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涵盖成果报告涉及的地质、采矿和计算机数据库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1-2名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主要负责核查矿区数据库的评审验收。
(3)核查报告和数据库的评审验收同时分组进行,各有侧重并相互配合,保证二者数据和图件的一致性。
(四)评审对象。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
2.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
(五)评审方式。
初审和评审验收均采取会议方式。由于核查矿区数量巨大,可分批对提出评审申请的矿区核查成果进行初审和评审验收。
(六)形成文件。
初审和评审验收结束后,形成如下文件:
1.有专家组组长签字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定表》;
2.有专家组组长签字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初审/评审验收意见书》,并加盖组织单位公章;
3.所有专家组成员签字的《初审/评审验收专家组名单》。
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承担单位提交的评审验收材料
核查工作承担单位提交初审和评审验收的材料包括:
1.项目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纸介质和电子版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和附件,具体份数由初审和评审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规定;
2.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
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初审评定表》、《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初审意见书》、《初审专家组名单》(限于评审验收环节);
4.矿区储量核查中涉及的各类储量报告的批准文件;
5.矿区储量核查单位和采矿权人签字的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