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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开发园区用地
  1.定义
  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划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2.内容
  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及之后国务院批准升级、设立、扩区的开发园区面积。
  3.统计
  收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国土资函[2005]778号)要求,根据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开发园区四至勘测定界结果,将开发园区的名称(全称)、面积和批准文号,填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发园区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4)相应栏内。
  (五)房地产用地
  1.定义
  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2.内容
  包括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中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9年至今的年度“住宅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高档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供应面积数量;《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至今的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面积。
  3.统计
  直接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将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栏;
  依据《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将年度“住宅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高档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供应面积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表5-1)。
  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将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面积,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栏。
  4.文字报告
  编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分析报告》(见附件3)。
  五、主要成果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
  (二)专项用地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分析报告。
  六、组织实施
  按照本方案内容和要求,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级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工作。全国土地调查办依据各地上报的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以及《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直接统计专项用地调查数据,编写专项用地调查统计报告。

  附件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

  表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业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  

  面积单位:公顷(0.00)

行政区域

工业用地

名称

代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检查人: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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