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园区用地
1.定义
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划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2.内容
包括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及之后国务院批准升级、设立、扩区的开发园区面积。
3.统计
收集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国土资函[2005]778号)要求,根据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开发园区四至勘测定界结果,将开发园区的名称(全称)、面积和批准文号,填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发园区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4)相应栏内。
(五)房地产用地
1.定义
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2.内容
包括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中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1999年至今的年度“住宅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高档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供应面积数量;《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至今的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面积。
3.统计
直接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将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栏;
依据《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将年度“住宅用地”(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高档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供应面积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表5-1)。
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将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面积,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5),“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土地”栏。
4.文字报告
编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分析报告》(见附件3)。
五、主要成果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
(二)专项用地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房地产用地分析报告。
六、组织实施
按照本方案内容和要求,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级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工作。全国土地调查办依据各地上报的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成果,以及《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直接统计专项用地调查数据,编写专项用地调查统计报告。
附件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
表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业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
面积单位:公顷(0.00)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检查人: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