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六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七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