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
(第57号)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谢旭人
二○一○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