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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1号――关于防止西班牙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
(2009年第121号)


关于防止西班牙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9年11月27日,西班牙向OIE紧急报告,11月18日, 巴斯克地区(PAIS VASCO)的1家农场发生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西班牙巴斯克地区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西班牙巴斯克地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西班牙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西班牙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西班牙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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