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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四)加强监督,严肃执行工作纪律
  在执行工作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不力;少数法院不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或置之不理,或明拖暗顶,个别的甚至公然对抗,这都是导致执行乱的重要原因。有的基层法院领导错误地认为,法院的人财物都是地方给的,不听你上级法院的,你对我也奈何不得。这种思想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于坚持严肃执法、维护国家利益都危害很大,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同时也是一条基本的审判纪律。上级法院要依法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坚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今后,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一定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拒不接受上级法院监督,对上级法院的监督置若罔闻或者明拖暗顶的,要抓住典型,与行政监察、党内纪检结合起来,给予严肃处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该纠正的要及时依法纠正;该通报批评的要坚决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者,该撤职、免职的要建议撤职、免职。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认真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及执行工作的监督。对上级法院的裁判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决不允许顶着不办。同时,上级法院的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防止监督的随意性。上级法院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下级法院的执行业务给以及时、有力的指导,协调解决下级法院之间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大案、难案,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自己执行,或与下级法院结合共同执行。
  (五)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执行工作良性运行机制
  造成执行难、执行乱,除了执法环境不好、执行力量不足等原因外,没有完全建立起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工作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执行庭受理哪些案件,执行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正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等等,都需要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会上,我们印发了《人民法院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请同志们认真讨论。会后将根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全国法院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十分重视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促进法院执行工作水平的提高。
  审执分立,是规范执行秩序的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有利于业务指导,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也是加强和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没有实行审执分立的法院,要尽快实行。案件审结以后,凡需人民法院执行的,除人民法庭审结的外,一律由执行庭或专门执行员执行,审判庭不能既审又执,执行庭也不能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对当事人的诉权作出处理。审执必须分立,但不能决然分离,既要分工,又不能分家。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工作。案件在审理阶段,如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逃避、抗拒执行迹象的,审判庭要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执行庭。执行员在受理案件后,要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全面了解案情。在执行中如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判确有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由执行庭受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鉴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既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又涉及通过强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虑到行政审判庭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方面具有专业知识,而执行庭又是专司执行工作的机构,最高法院决定今后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由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分别承担,即此类案件的审查,由行政审判庭负责;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不再移送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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