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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在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封建意识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是对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损害。近年来,有些案件之所以长期拖着执行不了,或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有直接关系。很多法院注意维护国家大局,积极协助外地法院的执行,甚至在人力、物力上优先保证外地法院的执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做出了努力。但是,也有一些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加入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者的行列,加剧了法院系统内部的执法困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设置上虽有地区、专门性之分,但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的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执法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地方、部门的意志。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树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地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只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对外地当事人的正当、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与本地当事人串通一气,抗拒外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践证明,要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首先法院自身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无论是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都要坚决维护全局利益。对法院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而枉法裁判、执行的。要发现一件,追查一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遇到来自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排除干扰,公正执法。
  当前,特别要切实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对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案件,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就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地办理。外地法院在执行中需要给予协助的,当地法院应积极予以协助,不能无故推拖,更不能借故设置障碍。最高法院将建立委托执行监督制度,及时掌握法院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我们深信,只要全国法院形成一盘棋,上下左右团结一致,形成合力,委托执行难的问题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之间建立了区域性的执行协作关系。并多次召开会议,商讨解决案件执行问题。这对缓解某几个地区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状况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必须明确,法院间的协助执行是全国性的,而不只是区域性的,不论有没有会上建立的协作关系,是否参加过协作会议,该协助的都要积极协助。要防止执行工作地区分割。造成新的执行难。目前,一些区域性协作会议规模越来越大,参加人数越来越多,会议开支标准越来越高,不仅给会议主办单位带来人力和财力上的负担,而且不利于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因此这种做法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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