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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审执分立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秩序,严肃执行纪律,加强执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做出规划,扎扎实实地搞好执行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树立审执并重的思想,把执行工作摆上领导的重要议程。要强化执行意识.理顺审执关系,加大执行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执行工作以必要的支持和保证。法院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布置和检查执行工作。一把手要经常主动过问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的情况和发展做到心中有数。主管院长要具体抓.必要时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协调处理好执行庭与本院其他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到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兼顾,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必要时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支持配合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也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二)坚持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
  截至1995年底,全国尚有未结执行案件240601件,其中有不少是已拖了数年之久的老案、难案。这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不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今后在做好日常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清理执行积案,特别是那些影响群众生活,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以及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积案,要落实到案,责任到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紧解决。
  执行工作离不开对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在执行中,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要依法大胆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当事人威胁要上访、闹事,就不加区分地一律停止执行。当事人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十分注意执行策略和工作方法,尤其是在执行破产、集团诉讼和涉农、特困企业等案件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执行中,对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又符合中止或终结条件的,要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严肃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决不允许以改革或其他任何理由为名,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加大执行力度片面地理解为只是加大适用强制措施的力度,甚至不择手段,滥用强制措施,采取以非法拘禁被执行人追索债务的错误做法。去年底,最高法院曾发出紧急通知,特别强调了执行程序中的“三个严禁”。这里,我再次重申:在执行中严禁适用拘传措施;异地实施拘留的,要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不得异地关押;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实施逮捕的,要做出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不得执行逮捕。要下决心整治执行乱、乱执行的问题,维护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保证执行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向前发展。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执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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