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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过去,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配置和生活资料的供给,主要是通过计划来调拨、分配和供应,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较长期间内只有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大类。而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极少;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80%以上,以财产为执行标的的案件为数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不可能摆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20世纪50年代初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曾设有执行组织,实行审执分立。但以后又相继撤销.执行工作长期由有关审判庭兼管,实行审执合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扩大,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里的争讼大量出现,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纠纷做出的大量判决、裁定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审执合一,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审执分立的原则。198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把执行程序单独设编,并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1991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道路,执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一系列重大步伐,各项改革措施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根据党中央建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随着“九五”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的实施,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的形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因此,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端正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执行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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