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清西陵泰东陵抢救维修保护工程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09]879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清西陵泰东陵抢救维修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09]9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清西陵文物管理处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甲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应根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重新编制方案。
二、清西陵泰东陵维修涉及到多处不同类型和功能的建筑及设施,每一子项目的基础现状、工程性质、保护措施和技术要点等也有所区别。因此,维修保护工程方案应对建筑的残损情况进行详细的量化说明,明确每一子项目的工程性质,制定相应保护措施,补充详细的工程做法说明及勘察、设计图纸等。
三、请根据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你局批准实施。请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