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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登临检查力度

  凡在我管辖海域作业的外籍渔船和涉嫌“三无”、“三证不齐”、违规生产的渔船,尤其是假冒、涂改或遮盖船名号的渔船,原则上均要登临检查。确因海况恶劣等原因无法登临的,应及时取证,回港后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等规定及时处理。

  (四)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巡航渔政船执行任务期间,应保持卫星C站和其他通讯设备工作状态良好,落实巡航渔政船船位和进出港通报制度。通讯设备有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并向海区渔政局或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根据各巡航渔政船船位监测结果考核其实际任务执行情况。对不能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监测到船位信息的巡航渔政船,巡航渔政船所属单位要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如属非客观原因造成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执行航次任务期间无法监测到船位的,我部将取消其明年巡航资格。

  (五)开展信息通报交流

  各海区渔政局要定期编发巡航简报,交流巡航执法情况,健全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和违规渔船信息通报制度。跨省市查处的渔船信息由各海区渔政局负责通报违规渔船所在渔政机构,跨海区查处的违规渔船信息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通报违规渔船所在渔政机构,查处的违规渔船名册及重大违规案件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六)做好巡航情况总结

  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应在航次巡航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次巡航任务执行情况及观察记录、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并报送所属海区渔政局。各季度及全年渔政巡航工作结束后,各海区渔政局要对本海区渔政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同时,各海区渔政局要督促巡航单位,及时将巡航执法信息录入“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软件”、“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并监督有关单位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违规渔船进行扣减或取消补助。2010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组织开展巡航渔政船登临渔船考核评比活动。

  (七)整肃巡航队伍风纪

  参加渔政巡航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六条禁令”、《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执行渔政巡航任务时要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巡航渔政船要团结协作,发挥合力。要始终保持扎实的作风、严格的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巡航任务。凡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巡航经费,直至取消巡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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