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0】3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护长江生物资源和生态安全,预防和查处长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长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现将2010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长江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大力度,做好长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要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辖区内禁渔江段、湖泊和市场等的执法检查工作。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长渔办)将会同沿江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禁渔秩序。要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征求群众意见,邀请媒体监督等形式,提前对重点违规地区、江段、作业渔船及其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提高执法检查效率。有关调查摸底情况要及时报长渔办;长渔办可结合各地调查摸底情况,制定统一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同时长渔办及有关省(市)要切实做好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等特许捕捞的管理工作,重点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三、要加强对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情况的督查。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认真查办。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执法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进行督查,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要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违反《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渔船相应扣减或者取消柴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