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申请审批,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加强和规范新上马项目用海的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
(七)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的有关规定。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八)按照《
物权法》的规定,出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逐步建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
(九)全面完成海域勘界工作。加快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的协调或裁决工作,报国务院审议。整理全国海域勘界和海岸线修测成果,加快归档和图件出版工作。
三、围绕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围填海计划和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管理
(十)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十一)制定《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围填海年度计划台帐管理,明确围填海计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各省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国家发展发展委召开学习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议。
(十二)制定和出台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对区域建设用海和重点用海产业用海面积进行控制,并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作出规定,制止盲目圈占、浪费海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资源效益。
四、围绕海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十三)开展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施情况评价工作。根据评价情况,启动使用金征收标准修订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