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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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