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请各地方推荐单位对企业的网络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0年3月12日前完成网络推荐,2010年3月15日(以收到之日为准)前将推荐意见函一份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只采取纸质报送的,还需电子版光盘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不超过2家,并在推荐函中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
受理工作组联系人:李亚军
电话:010-68575704(带传真),68525114
E-mail:liyj@ct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100045)
4. 科学技术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企业组织审核和优选后发布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5. 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系。
附件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二O 年 月
编 写 说 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1.“经济类型”需对“()”内的选项进一步选择;
2.“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3.“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填报中类代码,为3位数字;
4.“所属技术领域”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前沿技术等内容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填写;
5.“科技活动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人员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6.“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是指企业内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证书的人员;
7.“境内增加值”、“境内缴税额”分别指源自中国境内的产品增加值和在中国境内缴纳的税金;
8.“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认证情况”对制药企业还应包含通过国家GMP认证情况等;
9.“近两年是否有质量、环保、安全等处罚记录”是指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受到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 “拥有有效专利(知识产权)数”是指在申报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有关部门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知识产权)总数,不包括因放弃权利等原因提前失去效力的专利(知识产权)。
二、创新发展的现状及经验总结
简要介绍企业创新发展历程和现状,包括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内容;着重总结企业的创新特色和模式。不超过2000字。
三、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
结合企业实际,一般按照2~3年试点期,提出通过试点要达到的主要目标,要求体现企业特色。不超过500字。
四、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
围绕试点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发展急需,提出在试点期内开展相关工作的重点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可以下列方面为参考提出2-3项重点内容。不超过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