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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西省九江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小径材调往江苏省实施安全利用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江西省九江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小径材调往江苏省实施安全利用的复函
(办造字〔2009〕208号)


江西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江西省九江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小径材出省安全利用的请示》(赣林造字〔2009〕46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九江市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小径材经水路运往江苏丹阳大亚人造板厂有限公司实施安全利用。在实施过程中,你厅应与江苏省林业局及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防范预案,实行全程监管,确保疫木安全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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