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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

  3、栏目。

  三、评选机构

  1、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或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有关要求,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对各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3、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主要由承担法制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组织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后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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