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举办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做好优秀作品初评推荐工作,推荐作品表要填写初评推荐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请将初评推荐作品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全国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全国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跃年
联系电话:(010)65205811、6520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2010年2月1日
附件:
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