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1995年5月15日 国税发[1995]089号)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了解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协调、督查、指导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现印发,请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分析、协调、协查、指导各地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制定案件查报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下列情况分类:
(一)一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3.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二)二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各类案件的查报要求:
(一)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并于接到报告后3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一案一报,并随时上报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案件予以协调督查,或直接进行检查。
(二)二类案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接到报告后5日内将基本案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一案一报,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并对此类案件直接予以协调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