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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的编号。联合资助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各承担单位仍应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报送计划局。

第四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部委或单位协商,共同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国际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作用、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三十条 验收前项目组提供以下文件:
  1、各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2、项目主持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论著目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代表性论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简介》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请的验收专家组名单,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审批表》,商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5-9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每位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验收评议表》,验收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评议书》。主管科学部提出验收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验收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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