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1号)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1994年度未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
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