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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1.省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
  --申请材料是否工整、齐备,表格填写是否正确、完整等。
  --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
  2.经初审合格的材料,由本省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办公室于1995年8月10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包括: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出国留学候选人名单一览表》;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出国留学候选人基本信息软盘》;
  --候选人本人填写的《出国留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和候选人的其它有关材料。
  3.国家教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申请者学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
  --对申请者工作成绩的评价;
  --对申请者出国进修目标和计划的评价;
  --所选课题是否为国家或部门、地方建设所急需;
  --申请者对回国后开展工作的计划和设想;
  --出国进修的内容在国内已达到的水平如何;
  --对计划中所提的拟赴国外学校或研究单位的专业水平的评价;
  --申请者学成回国后开展工作的条件。
  4.优先录取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5.优先考虑已得到国外高水平合作研究单位邀请函的人选。
  八、录取
  1.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择优录取的原则,国家教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综合专家评议意见后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国家教委审批。
  2.国家教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1995年10月初登报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3.自1995年10月10日至31日,国家教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向被录取的留学人员颁发《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4.自接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的一年内,留学人员应自行联系国外接受单位并取得对方邀请信。对一年内不能落实国外接受单位者,不再保留其出国留学资格。
  九、协议和经济担保
  1.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须与国家教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接受资助者在国外潜心学习、按期归国、回原单位工作至少2年、具有2名有经济能力的经济担保人等各项条件和义务。协议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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