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设立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要坚决取缔,不准恢复运营。
四、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工作人员无权拦截车辆检查车容车貌和强制洗车。严禁车辆清洗站(场、点)工作人员穿治安制服或携带警具警械,拦截车辆强制洗车。对拒不进行治理整顿和不接受行业管理。继续强制拦截车辆清洗和乱收洗车费的,由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政府要追究该清洗站(场、点)和上级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曝光。
五、洗车收费标准一律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要严格执行,并公布经批准的洗车收费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或设置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监察队伍,要按照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车容车貌的检查,对进入市区的明显不洁车辆,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清洗 干净。
七、建设部是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治理整顿的领导工作;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的治理整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整顿工作。
八、各地的车辆清洗站(场、点)治理整顿工作,必须在今年九月底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十一月底以前将治理整顿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建设部在今年年中将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九、在今年年底以前各地一律停止对新建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的审批。今后对申请新建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建城[1995]65号)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市进城车辆清洗站(场、点)的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场、点)的审批。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