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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

关于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
 (建城[1995]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纠风办公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城市建委、纠风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一些城市先后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以于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不考虑城市现有环境卫生条件,以盈利为目的,乱设车辆清洗站,强制洗车、只收费不洗车或乱收洗车费等问题十分突出,阻碍了交通运输,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已到了非治理整顿不可的程度。为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要集中力量狠刹公路“三乱”不正之风的要求,解决车辆清洗站出现的强制拦车清洗、乱收费等问题,决定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进行治理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现有各类城市车辆清洗站(即进城车辆清洗站、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场及个体洗车作业点)进行摸底、登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进行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重点是强制车辆清洗、乱收洗车费和滥设的车辆清洗站。
  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所设的进城车辆清洗站(场、点),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严禁强制洗车和乱收费。
  对存在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问题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恢复运营。  
  三、上述城市建成区外的道路上设立的车辆清洗站(场、点),以及其它城市的进城车辆清洗站(场、点),在今年五月底以前要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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