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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建设部令
 (第43号)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5月25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1995年6月1日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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