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全面收购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函复
(1995年2月11日 证监函字[1995]6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你公司请求豁免全面收购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公司”)股票义务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系国有企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31号文已对你公司受让沈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杯公司国家股一事予以批复,因此,此次转让属于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股权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最终控制权人的变更。
二、考虑到目前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在你公司和沈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定向转让部分金杯国家股权的协议书》中,你公司作为受让方承诺五年内不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实际上承接了沈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发起人的义务,而且你公司声明目前并未持有金杯公司已上市流通的股份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金杯公司51%股份而履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三、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如你公司欲购买金杯公司已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规定对金杯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作出收购要约,否则,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购买该公司已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你公司的子公司、你公司参股或出资比例达20%以上的关联企业在此期间内持有金杯公司已上市流通股票,即视为你公司持有金杯公司已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须立即履行全面收购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沈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金杯公司,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同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你公司应将以上内容与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一并公布,公布之前,你公司及前述关联企业应严格遵守不购买金杯公司已流通股票的承诺;本次转让双方各自的内部知情人员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定内幕人员均不得在此期间买卖金杯公司已上市流通股票,同时各方人员负有相同的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