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3月17日 证监发审字[1995]6号)
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148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鑫总发(1994)20号文《关于同意转让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权的函》、1994年4月16日《上海望春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356.73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300万股,向发起人股东配售655.944万股,向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400.791万股。发起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6月18日之前完成配股工作事宜。